台灣演義: 台灣、中國分合史(2/3)
台灣演義: 台灣、中國分合史(3/3)
簡言之
在國際法中 唯一明確的事實為
日本已放棄 台澎的所有權
至於台澎金馬的歸屬何人
各方均有爭議
相關文件論述
A. Wiki的整理
台灣問題台灣地位未定論
B. 簡要整理
1. 馬關條約 1895, 4/17
第二條:中國把台灣、澎湖諸島之權及該地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割給日本。
(原條約還包含東北的遼東半島 因危害到俄德法的利益 而排除)
2. 開羅宣言 1943, 12/1
由中美英蘇共同發表 (宣言類似新聞稿(Press Communique)
並不具有國際法的效力)
日本「佔據」的中國所有領土,包括在清朝時割讓的台灣、澎湖,
以及中國東北,歸還於中華民國
(1955, 2月1日英國工黨國會議員索連生要求首相依據
開羅宣言,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邱吉爾在 答覆質詢時
否認《開羅宣言》有此承諾。)
3. 波茲坦宣言 1945, 7/26
中美英 重申開羅宣言中的內容4. 舊金山合約 1951, 9/8
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名份、及要求5. 中日合約 1952, 4/28
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即日本放棄台澎的所有權)參考二
6. 台灣關係法 1979, 4/10
為美國國內法取代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後 而廢棄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提供美方
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臺美間經貿關係。
將台灣比照其他主權國家辦理
並維持台海安全
7. 中美三大聯合公報 1972, 79, 82
(此中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美方承認一個中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
美將減少對台軍售 中國將和平解決兩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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