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3

台灣主權問題的討論

ssbin0806:
中華民國未亡?因為還有原屬地。
Rencai:
plamc:


這種事 就是被越講越複雜 其實狀況很單純 重點在"復行視事"四個字上頭

請問 中華民國憲法有哪一條規定身為一介平民可以"復行視事"? 答案是沒有

憲法學者李惠宗認為
總統「缺位」,指的是「人與職務分離」
而<中華民國憲法>第49條中有關「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這一條文所謂的「因故不能視事」
則是「人與職務尚未分離」
大致上,憲法學者們都同意這項解釋(可以參見坊間眾多憲法著作)
當李宗仁溜了 中華民國政府垮了 也並沒有經過任何程序把權力交接到誰手上
所以那個中華民國在此時已經滅亡了

這時候 身為一介平民的蔣介石 運用本身的影響力 揪集了效忠國民黨的殘兵敗將
佔據了中華民國滅亡以後空下來的部分地區以及台灣 建立了一個新國家/政權
打慣了戰略遊戲的話 這就叫"空白地起兵"啦!
1949年蔣中正引用這一條宣告「引退」,讓李宗仁當擋箭牌
實際上李宗仁並未就職為總統
只是以副總統身分「代行」總統職權
則老蔣當時仍是總統,並不是去職成為「一介平民」

p大你這裡說那時的老蔣是一介平民
應該是受<李宗仁回憶錄>的影響吧

眾多憲法學者也認為
「因故不能視事」這一條有其不完善處
因什麼故?到什麼程度?
誰來判斷總統是否因某些故已經真的沒辦法視事?
這幾點都是漏洞

但他們同時認為這一條「總統因故不能視事」而由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的「代行」
可分為「意定代行」與「強制代行」
所謂意定代行,就是總統因為某些緣故(出國訪問、度假、覺得太疲累等等)
自行宣布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當這些原因消失後,總統就可自行行使職權
無須代行人(副總統或行政院長)的同意
而強制代行則如總統身患重病,或老人癡呆
則副總統得依程序代行總統職權

當然中華民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整個代行職權程序與條件
確實產生許多爭議
實際上美國憲法從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甘迺迪被刺殺身亡後
第二十五次憲法修正案正式明文規定了總統不能視事時由誰代行職權
及由哪些機關判定總統是否已不能視事
但無論如何老蔣當時的作為無疑並無牴觸憲法
因為憲法同樣沒有明文規定不能視事的總統不能自行宣布「復行視事」
只能說<中華民國憲法>是有漏洞有缺陷的憲法
而不能說老蔣這麼做違反憲法

所以李宗仁說「蔣先生」未經他同意而「復行視事」是不合法的
只不過說明他不過是一介武夫而已
他大概連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也不知道吧
否則也不會穿著一身軍裝去參加總統副總統就職典禮
然後三十幾年後又靠杯「蔣先生」騙他,搞得他好像蔣的副官

他為了一些原因把這個新國家又命名為"中華民國"
這個國家就是"中華民國在台灣" 也就是為什麼我們現在是個獨立國家又在台灣的原因
因為當我們的"國父"蔣介石建立這個國家時 就已經是這樣了
其實事情非常簡單

問題來了 蔣介石為了一些個人和外交上的原因 堅稱他的這個新中華民國是以前的那個
(事實上當然不是) 為此進行大量的硬凹 所以才產生了一大堆奇妙的歷史問題

所以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你是 俗稱台灣 國號為中華民國 領土為台澎金馬 創立者為蔣介石 的這個國的人
2.被中共打倒的那個中華民國已經滅亡
3.中華民國在台灣當然沒有滅亡 還活得好好的
臺灣主權有許多爭議與待解決之處
這是肯定的
但若以蔣中正「非法」復行視事來證明中華民國的「法統」已斷
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已滅亡
是不足夠的
因為老蔣那麼做與憲法並無牴觸
seaelf:
關於臺灣主權問題,我想你可以參考這本書
林滿紅著《獵巫、叫魂與認同危機-臺灣定位新論》
黎明文化出版2008.03
只看中文的部分就可以解決你的(大家長久以來的)疑惑
現在書局裡應該都買得到
yesjackie:
一、大家對於主權獨立的意願?
   不管是「中華民國」、還是「台灣」,總之大家必須認知,
   我們做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人民認同嗎?
 「但此一問題是不能打迷糊仗,要就是統、獨,沒有所謂
    (維持現狀)的選項,因為(維持現狀)不能展現台灣人的決心意志」

二、如果大家認為,上述選項繼續延伸,將會有此一問題出來
   1、統:
        台灣在中國體制之下是什麼腳色,
      「接下去的問題非台灣人可以決定的問題」
   2、獨:
       如果共同意志決定,沒有嚴重的路線之爭,
       就是一個對外的認同
      遊說、開始製造籌備主權獨立意志的方向,
      不能再有任何的變卦,否則會被外國看笑話。
   3、對內,下一個議題的整合,就是:
      是用「中華民國」還是用「台灣」?
      這個可以採用兩項法法做決定:
      1 國際法解釋,2 公民投票。
      1 國際法解釋,
         是避免招到國內意識形態扭曲正當的解釋,
         一旦得到解釋之後,即進入第 2 項。
       2 在國際法的解釋之下,舉辦國內「全國性公投」
         ,因為是事先經過國際法庭解釋「國號爭議」,
         解釋之後,再來辦公投,是希望在公投之後,
         所決策之國家名稱,全國人民必須孝宗此一
         國際認可的招牌。

         而且這個時候的公投,就可以拉高門檻,
         就可以套用音在的公投法。
   4、制定憲法、自訂體制、修改不合時宜的憲法及法律規章。

      其實,這都是需要歷經長期的討論與了解,
      才可以去做一個很精緻,適合台灣的國家問題,
      台灣歷史本來就很複雜,連國家問題也很複雜,
      但是問題是看人民,人民如果有那個意志,
      我們才有空間來要求國際認同,人民自我不認同,
      我們要怎麼得到國際認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